违反与代理商的约定从外地购进商品,为躲避本地代理商的查验,故意刮掉商品批号,致使商品标志残缺。聪明反被聪明误,原本合同违约的民事行为变成了不以真实标记销售商品的行政违法行为。近日,蕲春县工商局根据代理商的举报查处了一起擅自刮掉“雪花”啤酒外包装箱生产日期和批号等标识的案件。
 

  4月22日,蕲春县工商局赤东工商所接到辖区内的“雪花”啤酒经销商举报,称张榜镇有经营户销售的“雪花”啤酒外包装箱无生产日期、批号等标识。接到举报后,赤东工商所立即联合张榜工商所对张榜镇辖区内的5户被举报对象进行了突击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3户经营户共有93箱“雪花”牌冰生啤酒的包装箱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标识,且包装箱上有明显的刮痕。在问题啤酒面前,通过对当事人的进一步询问得知,刮掉生产日期、批号,是因为窜货(即经销商违反与代理商的约定从外地购进商品)。
 

  经销商擅自刮掉商品生产日期、批号等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生产厂家和产地的知情权,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扣留了刮掉商品生产日期、批号等标识93箱啤酒,并对3户经营户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工商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窜货”行为违反的是与代理商的合同约定,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如果以行政违法来躲避风险不但强制剥夺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生产厂家和产地的知情权,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