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城乡规划与土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各项建设,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提高规划与土地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东以京九铁路向外1.5公里为界;西以西岚公路向外1公里为界;南以温州大道向外3.5公里为界;北以京九大道向外2公里为界。具体包括以下村(居委会)所辖地域:
漕河镇的付畈、十里畈、南门畈、夏漕、菜园头、豁口、八斗地、大河口、李咀、经济场、冯围、杨树畈、何大垸、独山、吴庄、大路铺、罗州城、六房湾、芝麻山、十里铺、严垅、枫树林、杨四岭、一居民、二居民、新建、高德畈、汪林村(居委会);
赤东镇的北风头、板桥、白河、邓园、伊漕、范铺、马铺、三渡、白池、王咀、田围、杨墩村;
横车镇的西河驿、黄岗、路口、马华山、易河、松树岗、潘畈村;
管窑镇的三合铺、南征湖、江凉、付岗村。
各乡镇(办)镇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依据各乡镇(办)总体规划进行界定。
第三条 全县城乡规划审批实行规划委员会审查制度和规划评审会议制度。审查(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称县规委会)是代表县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由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组成,负责对县域内的重要规划和重大建设活动进行审查,县长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
(二)小城镇规划评审委员会,代表县政府负责对乡镇 (办)规划和建设活动进行审查,由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专家组成,分管的副县长任小城镇规划评审委员会主任。
(三)村庄规划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庄规划进行审查,由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县城乡规划局局长任村庄规划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下列建设活动须提交县规委会审查:
(一)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和调整;
(二)重大市政工程项目、重要地段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设计方案;
(三)县城规划区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
(四)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五)城乡规划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
(六)县城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意见;
(七)城区及主要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
(八)“七大片区”内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 县规委会审查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和审批:
(一)县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或受理;
(二)现场踏勘;
(三)确定上会项目;
(四)规委会审查并形成纪要;
(五)分管的副县长审核;
(六)县长审批。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其它建设活动,由县长委托分管的副县长组织踏勘、会审后报县长审批。
第七条 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审查:
(一)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准入审查;
(二)县城乡规划部门初审;
(三)园区管委会主任、分管园区的副县长、分管规划的副县长审核;
(四)县长审批。
第八条 乡镇(办)镇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乡镇(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
(二)乡镇(办)人民政府初审;
(三)县城乡规划部门审查;
(四)分管的副县长审核;
(五)县长审批。
下列项目须经小城镇规划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批:
(一)乡镇(办)总体规划、重要片区详细规划;
(二)加油站(点)、液化气站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三)跨区域建设项目(高压走廊、天然气管线、跨境公路等);
(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五)沿路、沿河、环库(湖)建设项目。
第九条 在乡镇(办)集镇、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设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乡镇(办)村镇规划建设所受理;
(二)乡镇(办)人民政府初审;
(三)县城乡规划部门审批。
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外原则上不得建设村民住宅,由乡镇 (办)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等建设活动,结合查违治乱方案进行清理规范,具体办法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涉及建设用地管理事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材料,经分管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批:
(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城区和建制镇基准地价制订和更新;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
(四)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供地方案;
(五)项目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
上述事项,县长审批时认为需要由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提交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用地由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办理: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内的转让、出租、入股;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
(五)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用)和农用地转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用地需求,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上报地块(批次用地)或项目(单独选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国土资源部门再组织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地块、项目的审定及上报材料由分管的副县长审核签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拟定规划建设条件,并依据规划条件拟定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方案,由分管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批。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分管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批;其他乡镇(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乡镇(办)人民政府审核,报分管的副县长审批。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村委会(居委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办)人民政府审核,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汇总,报分管的副县长审批。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运行程序为: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拟定出让宗地规划建设条件,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组织地价评估并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经分管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
(二)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由分管的副县长审批。涉及县工业园区和县内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须附正式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由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或工业的副县长把关,乡镇工业小区须附有关乡镇(办)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延期、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由分管的副县长组织县国土、国建、规划等有关部门集体审定后,报县长审批。
(四)城镇住宅用地、经营性基础设施等其他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由分管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批。
第十六条 所有经营性用地项目除县政府批准进入县外土地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外,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材料齐备、程序合法且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批件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工业企业、商贸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由改制单位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部门凭县政府批复按上述有关程序组织土地使用权公开处置工作。2012年3月以前改制及土地资产处置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稳定、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结合查违治乱组织清理,专题研究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确需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由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储备,其他乡镇(办)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由所在乡镇(办)人民政府会同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收购储备地块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土地供应时,土地出让方案依照上述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依据评估价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在出让方案审批时一并确定。正式交易底价的确定,坚持“事前保密,事后备案”、“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大宗土地的拍卖出让底价由县长确定(或现场确定),低于底价的不得成交。
第二十条 禁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小产权房”。对已建“小产权房”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擅自为其发放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确需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将该幅土地征为国有,严格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第二十一条 旧城改造项目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县政府另行制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任何单位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实施商业拆迁。
第二十二条 县规划、国土等部门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县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补充内容 (2012-4-1 21:37):
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发